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
1、塔吊作業時應有滿足的作業場地,起重臂桿起落及反轉半徑內無障礙物,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設備。
2、塔吊的變幅指示器、力矩限位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設備有必要完全完整、靈敏可靠,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。禁止用限位設備替代操作組織進行停機。
3、操作前有必要對作業現場周圍環境、行駛道路、架空電線、建筑物以及構件分量和散布等狀況進行全面了解。
4、塔吊的作業人員和指揮人員有必要密切配合,指揮人員有必要熟悉所指揮機械功能,操作人員應嚴格履行指揮人員的信號,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、操作人員可拒絕履行。假如因為指揮失誤而形成事端,應由指揮人負責。
5、操作室遠離地上、指揮發生困難時,可設高處、地上兩個指揮人員,或采用有用聯系方法進行指揮。
6、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、大雪、大霧等惡劣天氣時,應暫停作業。
7、起重作業時,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員逗留或通行。禁止用塔吊機吊運人員。
8、禁止運用塔吊進行斜吊、斜拉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上上的重物,施工現場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、有必要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,起重機有必要按規定的起重功能作業,不得超負荷和起吊不明分量的物件。
9、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和結實,不得在重物上堆積或懸掛零散物件。零散物件或物品有必要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結實后起吊。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度。
10、起吊滿負荷或挨近滿負荷時、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上20-50厘米停機查看:起重機的穩定性、制動器的可靠性、重物的平穩性、綁扎的結實性。
11、起重機提升和下降速度要均勻,禁止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。左右反轉動作要平穩。當反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。
12、起重機運用的鋼絲繩應有制造廠技術證明文件作為運用依據,如無證件時應通過試驗合格后方可運用。卷筒上鋼絲繩應銜接結實、擺放規整、不得扭結、變形,一切鋼絲繩不得有接頭。
13、作業完畢后,起重臂轉到順風方向,并將吊鉤開到離臂桿頂端處2-3米位置。
1、塔吊作業時應有滿足的作業場地,起重臂桿起落及反轉半徑內無障礙物,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設備。
2、塔吊的變幅指示器、力矩限位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設備有必要完全完整、靈敏可靠,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。禁止用限位設備替代操作組織進行停機。
3、操作前有必要對作業現場周圍環境、行駛道路、架空電線、建筑物以及構件分量和散布等狀況進行全面了解。
4、塔吊的作業人員和指揮人員有必要密切配合,指揮人員有必要熟悉所指揮機械功能,操作人員應嚴格履行指揮人員的信號,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、操作人員可拒絕履行。假如因為指揮失誤而形成事端,應由指揮人負責。
5、操作室遠離地上、指揮發生困難時,可設高處、地上兩個指揮人員,或采用有用聯系方法進行指揮。
6、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、大雪、大霧等惡劣天氣時,應暫停作業。
7、起重作業時,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員逗留或通行。禁止用塔吊機吊運人員。
8、禁止運用塔吊進行斜吊、斜拉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上上的重物,施工現場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、有必要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,起重機有必要按規定的起重功能作業,不得超負荷和起吊不明分量的物件。
9、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和結實,不得在重物上堆積或懸掛零散物件。零散物件或物品有必要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結實后起吊。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度。
10、起吊滿負荷或挨近滿負荷時、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上20-50厘米停機查看:起重機的穩定性、制動器的可靠性、重物的平穩性、綁扎的結實性。
11、起重機提升和下降速度要均勻,禁止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。左右反轉動作要平穩。當反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。
12、起重機運用的鋼絲繩應有制造廠技術證明文件作為運用依據,如無證件時應通過試驗合格后方可運用。卷筒上鋼絲繩應銜接結實、擺放規整、不得扭結、變形,一切鋼絲繩不得有接頭。
13、作業完畢后,起重臂轉到順風方向,并將吊鉤開到離臂桿頂端處2-3米位置。